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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相关表格: 2011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评奖申报表
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评奖规则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提升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英文缩写PALM)参展商技术创新能力,发挥参展商产品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演艺设备行业科技进步并引导演艺设备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主办单位,决定设立,“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
2、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评选面向PALM展所有专业音响、专业灯光、舞台机械参展商。 3、本规则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版权、著作权。 第二条 评奖时间 1、评奖年度:每二年评奖一次 2、评奖时间: 评奖年度3月—4月。 3、颁奖时间: 评奖年度PALM展期内。
第三条 设立奖项
1、专业音响类获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优胜奖。 2、专业灯光类获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优胜奖。 3、舞台机械类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
第四条 申报条件及评选标准
1、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新闻出版署或其他相关法定机构获取专利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PALM展参展商(包括国际馆参展商)均可申报,参评单位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同时申报两类或三类评奖; (2)、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必须在有效期以内(即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评奖年度6月以后),而获取的时间除首次评奖不受限制,第二次及以后评奖均须在两次评奖之间的时段内。 (3)、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4)、如果某项知识产权适用本规则所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在申请时只可归于专业音响、专业灯光或舞台机械中的一个类别,而不可以在两个或三个类别中同时使用。 2、评审方式
评审采取分项记分和加分,以累积分数高低确定获奖等级或获优胜奖的名单。
3、计分
(1)、发明专利权分值为10分/项,以获取发明专利权数量乘以分值计算得分。 (2)、实用新型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分值为4分/项,以获取实用新型专利权、版权、著作权数量乘以分值计算得分。 (3)、外观专利分值为2分/项,以获取外观专利权数量乘以分值计算得分。
4、加分
参展商在专利权维权投诉中有胜诉记录的每一次胜诉加5分。 5、入围 专业音响和专业灯光类2项累积得分前20名入围。 舞台机械类2项累积得分前3名入围。
6、评选标准 (1)、专业音响按计分与加分之和的高低排列: 1-2名为一等奖、3-6名为二等奖、7-12名为三等奖。 (2)、专业灯光按计分与加分之和的高低排列: 1-2名为一等奖、3-6名为二等奖、7-12名为三等奖。 (3)、舞台机械按计分与加分之和的高低排列: 取第一名为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参与评奖的参展商申报时应按照要求填写《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评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申请表》中所列获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申请两类或三类评奖的企业《申请表》的第四部分即《参评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明细表》及相应证书复印件须单独分类填报,混合填报无效。
2、《申请表》和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后要加盖骑缝章,直接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3、申报开始为评奖年度2月15日、截止时间为评奖年度3月10日。
4、本次评奖不收取任何评奖费用。
第六条 评选
1、评选机构
(1)、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 (2)、评选委员会由展览主办单位5人和参展商工程技术人员代表3人组成。
2、评选程序
(1)、初审—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选委员会依照计分和加分的标准计分和加分,并计算出累积分值,专业音响和专业灯光类分别依次排出前20名入围参展商,舞台机械类排出前3名入围参展商。 (2)、复审—由参展商评选委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对有争议之处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裁定。 (3)、公示—将评选入围的参展商名单以及其所获知识产权明细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和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网公示,接受所有参展商监督。 (4)、审定—评选委员会对于公示过程中受到被指控有弄虚作假行为且确有证据的入围参展商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从入围名单中排除,其余将按本办法第四条5项所规定的标准排出获奖名单交展览会主办单位主任审定,并在评奖年度PALM展展期内宣布。 第七条 说明 如果专业音响、专业灯光报名参评并达到参评标准的企业少于40家,则入围和获奖名额将相应按此比例减少。 第八条 奖励 1、颁发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奖牌证书; 2、在当年度PALM会刊和《展会参展商知识产权资讯》上刊登获奖名单。 3、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演艺科技》杂志上刊登获奖名单。 第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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